政策驅動 農村污水市場或將爆發
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已成為當前國家非常重視的一項工作。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要工作內容。
國家及地方層面密集出臺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動著村鎮污水領域市場加速釋放。
在強大的治理需求面前,農村污水治理市場或將是一片藍海。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態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經發布的,要根據新的要求進行修訂。
《通知》明確了標準適用范圍以及各類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并給地方制定標準提出了要求。可以說,此《通知》的發出,開啟了我國農村污水排放標準體系建立的新篇章。各省開始加速出臺農村污水排放相關政策,2020年,也將有幾項農水標準開始施行。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2626-2019)(以下簡稱《標準》)于2019年12月17日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的特點,參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個省(市)編制標準的經驗,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確定了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
《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設計處理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在選取污染物控制指標時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點考慮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關鍵問題(富營養化)和導致污染的關鍵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慮污染物總量減排、防止農村黑臭水體產生等環保管理需求(化學需氧量、氨氮);三是農村地區目前管理水平和經濟水平。
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0年1月1日,《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將正式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不含鄉鎮政府駐地)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500m3/d以下規模(不含)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廣東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44/2208-2019)于2019年11月22日發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 500 m3/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 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 GB 18918 執行。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2019)于2019年9月27日發布,將于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標準針對山東省農村在地形、規模、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的現狀,充分考慮各種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規模以及出水去向,將標準分為二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規模大于50 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規模小于5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二級標準。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將于明年3月30日正式實施,全省處理規模小于每天500噸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都要按此標準執行排放。
據了解,由于以前沒有專門的排放標準,農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在適用性上存在諸多問題。《標準》的制定,填補了此項空白。
“排放標準直接關系到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和后期運行成本。”省生態環境廳有關工作人員介紹,如排放標準要求過高,不但工藝建設成本增加,而且難以實現達標排放;如排放標準過低,處理設施就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標準》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處理設施規模及保護目標,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三級。控制指標主要考慮了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如化學需氧量、氨氮、氮、磷。各項指標按照農村地區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污水排放去向、設施規模等分類執行,更加切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的實際。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這是全國首部專門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的立法,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填補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沒有直接法律依據的空白,對于保障和推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助推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浙江是全國全面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自2003年以來,浙江省90%以上的村(共23753個)建成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中20465個村的處理設施已經運行,82個縣(市、區)的處理設施委托專業的第三方運維單位運行維護。新出臺的《條例》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和農村污水治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范圍、運維主體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針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和農村污水治理,《條例》將其定義為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名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條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排水戶,在其建設預處理設施、符合污水排入標準的前提下,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接入協議,將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這些水處理條例將生效
《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19年11月28日印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主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明確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確保規劃落地實施。
二是進一步強化政府及其部門水污染防治職責,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責作了規定,切實解決部門職責不清的問題。
三是規定加強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開制度,用智能設備代替人力從事監測監管活動。
四是對重點領域水污染防治做了相關規定。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有重金屬排放的工業項目的監管。在城鎮污水防治方面,對黑臭水體整治目標、責任主體、完成期限和治理措施進行規定,并鼓勵、支持出水深度處理,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在農牧業和農村牧區水污染防治方面,針對我區較為普遍的畜禽養殖污染等農村牧區水污染防治問題,強化了對畜禽養殖活動的監管,解決因畜禽養殖造成的水體污染問題。
五是對河湖生態用水、流域水環境監測等提出要求,并規范了湖庫生態保護性捕撈行為。處理設施管理的實際。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已于2019年10月22日由巴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十三條,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既對城鎮污水處理活動進行規范,又對工業集聚區和農村污水處理作出規范,推動城鄉污水處理全域覆蓋,規定了嚴格的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編制、共享及實施責任,明確了污水管網等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和建設要求,細化了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運行維護的主體、模式、方式、內容、應急處置以及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措施,設置了污水處理運行中的全程監管、監督性檢測、抽查抽測、在線監測、臺賬管理、綜合考核、信息公開與報送、社會監督等監督考核制度,并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12月19日,《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審議并表決通過。本次修法將農村污水治理、規范泵站放江、嚴格雨污分流等近年來城市排水與污水出現的新情況納入范圍。針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特殊性,條例在規劃編制、設施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別規定。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省委關于制定更具體、更細致、更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在《條例》修訂中針對水污染防治規定了一系列新舉措。比如要求推進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制定、實施不達標水體限期達標規劃,按規定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如將各類工業園區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擴大至全巢湖流域。比如明確了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比如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11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準了《池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并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海綿城市建設首部綜合性地方法規。《條例》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的原則,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項目運營管理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對建設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作了具體規定。
城鎮污水國標、地標、團標集體報到
《地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技術指南》
12月19日,《地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技術指南》首次發布,在進一步規范工程總體設計的同時,《指南》對地下廠區、地面層、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工藝調試及運行維護技術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要求,指南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污水處理、再生回用、改善生態環境為目標,《指南》提出地下式污水處理適用于用地緊張、人口稠密或環境敏感區等建設項目用地,并應結合投資成本、占地指標、生態環境要求、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綜合考慮。同時,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可獨立建設,也可與城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生態綜合體等結合建設。
在工藝與設備方面,《指南》明確安全可靠、技術先進、造價合理的原則,堅持省占地、少維護、自動化的技術方針。采用分層布置形式,在豎向布置上可分為水處理構筑物層、設備操作層和地面層。尤為值得關注的是,諸如污泥消化池、沼氣罐、柴油發電機房等建筑物應設置在地面層。
浙江省《城鎮凈水廠安全運行管理規范》
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凈水廠安全運行管理規范》印發,規范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規范旨在規范城鎮凈水廠安全運行管理,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水質安全和運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運行穩定、經濟合理。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省城鎮凈水廠的安全運行管理。
城鎮凈水廠安全運行管理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的規定。
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管理規范》
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管理規范》發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規范旨在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管理,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生產運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運行穩定、經濟合理。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管理。
《鄭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實施方案(試行)》
從2020年1月1日起,鄭州市將推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機制,按照多污染多付費及激勵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增強企業污水預處理和污染物減排的主動性、 積極性,踐行堅持綠色發展新理念,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方案》明確:差別化污水處理費收費機制,適用于納入城鎮公共管網并由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排污企業。污水排放的大戶、重點污染企業和產業集聚區將率先推行該政策。
具體收費標準,將依據企業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項目污染程度、環保信用評價級別等,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費、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費、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方案》指出,根據我市工業污水排放情況,原則確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SS)、總磷(以 P 計)、總氮(以 N 計)等作為重點污染物項目,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建立與排放污染物超基準值幅度相對應的分檔累進的差別化收費機制。
《污水處理用旋轉曝氣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污水處理用潛水推流式攪拌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37485-2019《污水處理用潛水推流式攪拌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和GB 37483-2019《污水處理用旋轉曝氣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已于2019年4月4日正式發布,2020年5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該兩項污水處理用環保設備能效國家標準是我國污水處理領域首批重大環保裝備的能效標準。
污水處理用潛水推流式攪拌機和旋轉曝氣機在污水處理廠中應用量大,潛水推流式攪拌機使用過程中的能耗在污水處理廠運營設備中排在第三位,能效直接影響污水處理成本。而旋轉曝氣機的運行能耗占污水處理廠總能耗的65%以上。近年來,隨著中國環保事業的不斷發展,國家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指標要求不斷提高,對污水處理用潛水推流式攪拌機和污水處理用旋轉曝氣機的質量要求和能效要求也愈發嚴格。為降低污水處理成本,加深廣大污水處理用戶對環保設備能效的認識,真正響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污水處理用潛水推流式攪拌機和旋轉曝氣機能效國家標準非常及時、必要。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修訂版標準發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近日發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本標準代替GB/T 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用水水質》,與GB/T 18921-2002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景觀濕地用水;
刪除了懸浮物、溶解氧、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4項指標以及選擇控制項目;
修改了部分水質指標值,包括BOD5、濁度、總磷、氨氮、糞大腸菌群、余氯、色度;
修改了景觀湖泊類水體的水力停留時間,刪除了景觀河道類水體水力停留時間和換水方式,增加了有關景觀水體中設置標識的規定;
修改了水樣取樣要求和跟蹤監測內容,并修改部分水質指標監測頻率和監測分析方法;
刪除了“標準實施與監督”。
《脫氮生物濾池通用技術規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脫氮生物濾池通用技術規范》。本標準規定了脫氮生物濾池系統的定義和術語、脫氮生物濾池組成系統及工藝流程等。202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本標準規定了脫氮生物濾池系統的術語和定義、脫氮生物濾池系統組成及工藝流程、要求、檢測、自動控制與安全。適用于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地表水及地下水等處理中主要以脫除總氮為目的生物濾池系統。
為積極應對我國水污染治理的嚴峻形勢,引領環境治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此標準的發布對規范水污染產業市場健康穩步發展有重要意義。
污泥處置站上風口
關于污泥處理處置,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如2000-2002年期間《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2009年住建部、環保部和科技部聯合出臺《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2010年環保部出臺《污泥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城鎮污水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住建部出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等等。
今后,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將是環境污染治理攻堅戰的下一個隘口,也將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下一個重要抓手,也將是環境保護市場的下一個風口。
《電鍍污泥處理處置分類》
新制定的GB/T 38066-2019《電鍍污泥處理處置分類》將于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準在電鍍污泥處理處置方法分類中明確電鍍污泥可以添加其他原料制陶粒輕質骨料。該標準的實施使電鍍污泥生產陶粒輕質骨料有了國標依據。將促進電鍍污泥建材化利用的發展,進一步強化了陶粒行業具有資源化處置危廢的功能。
《含銅污泥處理處置方法》
《含銅污泥處理處置方法》(GB/T 38101-2019)于2019年10月18日發布,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規定了含銅污泥來源與組成、處理處置方法與環境保護要求。
銅的冶煉、加工以及電鍍等工業生產過程中都會產生大量含銅廢水,其含銅濃度高達幾十mg/L,隨之而來的還有大量污泥。如何規范對癥這些“老大難”,《含銅污泥處理處置方法》或將提供全新的破局路徑。
工業廢水類政策來襲
《重金屬廢水處理與回用技術評價》
《重金屬廢水處理與回用技術評價》發布,于2020年02月01日實施。分為兩部分:第1部分:程序與方法第2部分:指標體系。本政策的實施將對重金屬廢水處理和回用技術的開發推廣提供技術支撐,推動重金屬廢水的再利用,從而提高用水效率,減少環境污染。
江西省《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
江西省地方標準《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于日前公布,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業廢水鉈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廢水中鉈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鉈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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